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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兴刚与临沂裕田塑料制品厂、上官庆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刚,临沂裕田塑料制品厂,上官庆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37号原告孙兴刚,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临沂裕田塑料制品厂,住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上官庆云,经理。被告上官庆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刚诉被告临沂裕田塑料制品厂、上官庆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兴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孙兴刚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