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州冀安物资有限公司与杨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冀安物资有限公司,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冀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兴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忠申请执行人兰州冀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文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冀安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忠在银行的存款48126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元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