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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字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风锁申请执行赵新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锁,赵新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42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锁,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赵新停,男,1962年生。本院受理杨凤锁申请执行赵新停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新停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杨凤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赵新停在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新停申请执行的(2015)卢执字第108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款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