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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翁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096号原告翁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被告王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xx以已与被告王xx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翁xx承担。审判长  万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