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翁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096号原告翁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被告王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xx以已与被告王xx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翁xx承担。审判长 万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