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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志海与苏新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海,苏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海,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苏新华,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赵志海与被执行人苏新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08)槐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恢字第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