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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忠与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杨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71号申请人马忠,男,回族,生于1965年5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杨青梅,女,汉,生于1974年4月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忠与被执行人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忠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执行人杨青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02执7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