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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辖终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吉忠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业,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瑞,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于2015年6月29作出的(2015)庆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庆中院受理美佳公司与东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东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诉讼涉及地域管辖��题,一般是就被告原则,本案不符合就原告的法律规定。按协议约定工程款项双方确认为16,226,724.41元,东航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13,618,413.80元,美佳公司未经东航公司同意,违约提前退出施工,后续工程款项等费用均由东航公司另行结算支付,故美佳公司的诉讼要求及标的金额属于不实诉讼。请求撤销该立案,以免浪费诉讼资源。大庆中院认为,美佳公司于2015年4月向大庆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航公司支付工程款4,537,240.61元及逾期利息100万元,并提交了工程分包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专属不动产(即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属于大庆中院辖区内。美佳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也符合大庆中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条件。东航公司关于美佳公司诉讼要求及标的金额不实的主张,应在实体审理中依法查明,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东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东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航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诉讼涉及地域管辖问题,一般是就被告原则,本案不符合就原告的法律规定。美佳公司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实,非法选择诉讼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2015年4月30日,美佳公司以东航公司为被告诉至大庆中院,请求判令东航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537,240.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美佳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09年4月12日与东航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东航公司、美佳公司就机场路至经九街道路工程一标段施工的合作,达成一致,东航公司收取中标价款20%的管理费用(即20,491,462.65元×20%=4,098,292.53元,其中包括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东航公司全权负责各项税费。东航公司提供美佳公司在业主施工管理及财务管理办理授权委托书,如办不了授权委托,建设单位拨款到东航公司账户后,三天内拨付给美佳公司。交完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全部归美佳公司所有。东航公���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美佳公司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组织施工。该工程地点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认为,大庆中院收到美佳公司的起诉状的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大庆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550余万元,且东航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符合大庆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本案系美佳公司依据其与东航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东航公司对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故大庆中院受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大庆中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东航公司提出美佳公司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实的问题,属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本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综上,东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