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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华松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华松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第1330-1号原告吴江市华松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华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7日冻结被告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邹城支行47×××07账户上人民币120000元,现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山东恒阳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邹城支行47×××07账户上人民币120000元,停止支付。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6年4月日至2017年4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