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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将礼与被执行人泉州豪廷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礼,泉州豪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吴将礼,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泉州豪廷建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76号一楼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9797708-7。法定代表人,陈巧玲。申请执行人吴将礼与被执行人泉州豪廷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泉丰劳仲案(2016)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仲案(2016)1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