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桂森与蔡洽、林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森,蔡洽,林泽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7号原告:林桂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358。被告:蔡洽,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019。被告:林泽选,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森诉被告蔡洽、林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森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协商本案借贷处理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森撤诉。案件受理费折半收取为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林桂森负担。审判员 刘作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少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