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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桂森与蔡洽、林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森,蔡洽,林泽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7号原告:林桂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358。被告:蔡洽,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019。被告:林泽选,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身份证号码:×××2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森诉被告蔡洽、林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森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协商本案借贷处理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森撤诉。案件受理费折半收取为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林桂森负担。审判员  刘作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少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