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世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524号原告郑世春。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委托代理人全洪伟,沙坪坝区征地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春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世春、被告沙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川、任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0年被告委托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征收土主镇大批的土地,导致原告的土地遭到灭失,房屋宅基地、厂房被拆除。被告征收土地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破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法未发布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赔偿原告余期十八年承包经营收益损失:一、土地面积2.506∕亩3万元∕年收入=54万元;二、房屋(宅基地)477.41㎡;房屋建筑面积878.61㎡600元∕㎡=527166元;三、厂房建面224.45㎡600元∕㎡=134670元;三项合计120183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曾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向被告提起诉讼,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第二,原告的起诉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明知诉讼的征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10年,长逾五年之久,原告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郑世春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件因郑世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院已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525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郑世春的起诉。因此,原告郑世春提出的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世春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人民陪审员  岳学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