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焦正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59号罪犯焦正彭,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0月1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坛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正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0239号、第37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焦正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焦正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焦正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正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正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