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慧玲申请陈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慧玲,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宋慧玲。被执行人陈亮。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宋慧玲申请陈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振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回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