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住址四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在其婆婆高桂荣于2010年11月19日死亡后,继续用高桂荣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14597.20元,扣除应拨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被告人实际差额冒领基本养老金8081.2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已将诈骗款全部退还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报案材料、个人已参保证明、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介绍信复印件、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吉林银行个人取款业务凭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退款收据复印件、被告人韩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隐瞒事实真相,用已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退赃,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登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