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高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静,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256-2号原告:刘丽静,居民。委托代理人:樊琦(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华灵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高江,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福林,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1725民初22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高江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江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守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