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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高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静,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256-2号原告:刘丽静,居民。委托代理人:樊琦(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华灵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高江,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福林,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1725民初22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高江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江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守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