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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钟保善与钟付得、李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付得,钟保善,李桂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付得,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瑞,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保善,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桂英,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钟付得因与被上诉人钟保善、原审被告李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付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利、郭瑞,被上诉人钟保善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原审被告李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钟保善、钟付得两家相邻,钟保善家在钟付得、李桂英家东面。钟保善于2008年在其宅基地上建有四间平房,2010年钟付得、李桂英紧贴钟保善的房屋建造二层楼房,造成钟保善房屋出现地基下沉、房屋裂缝等现象。2014年12月8日,钟保善房屋经驻马店天工建筑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新建房东部基础处置不当与原建房(特别是西间)墙体、地面、顶板开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建议对裂缝区域加固、整修,钟保善支付鉴定费6000元。2015年7月16日,经该院委托河南博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钟保善房屋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钟保善房屋整修工程造价总计28190.94元,钟保善支付鉴定费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钟保善建房在先,钟付得、李桂英后建二层楼房紧贴钟保善房屋,由于钟付得、李桂英东部房屋基础处置不当,造成钟保善房屋出现地基下沉、房屋裂缝等现象,钟付得、李桂英对造成钟保善房屋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钟保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钟付得、李桂英辩称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钟付得、李桂英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钟保善房屋整修费用28190.94元及鉴定费9000元。二、驳回钟保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钟付得、李桂英承担。上诉人钟付得上诉称,钟保善明知钟付得建房并参与了建房,对当时钟付得建房行为并未提出过异议。原审鉴定程序违法,钟保善在其并未知情的情况下在立案前单方选择鉴定机构,庭审中,其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之后原审法院并未通知过钟付得便收到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钟保善答辩称,由于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的结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不予立案,故钟保善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选择单方鉴定。鉴定的鉴定机构也是与原审法院沟通并经技术室推荐的河南省唯一一家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无其他鉴定机构可以选择。之后在原审加固方案中双方仍选择该鉴定机构也是基于该原因,原审程序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桂英答辩称,同钟付得上诉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钟付得、李桂英赔偿钟保善房屋整修费用28190.94元及鉴定费9000是否适当。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本案中钟付得、李桂英虽对因果关系鉴定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的证据,依法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且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审采信该鉴定并据此判决钟付得、李桂英赔偿钟保善房屋整修费用及鉴定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钟付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