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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纪亚中受贿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男,197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及其辩护人卢永强、冯建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纪×在担任中国民航大学基建处预算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工程预算结算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航天海鹰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郭×提供该校工程造价规定等信息,并帮助解决工程造价问题,于2012年在天津市河东区海富新都酒店收受郭×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纪×在担任中国民航大学基建处预算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工程预算结算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张×承诺帮其加快游泳馆改造工程的结算速度,于2012年在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丹荔园小区门口收受张×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房过道内收受张×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纪×在担任中国民航大学基建处预算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工程预算结算工作的职务便利,向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聂×承诺帮其加快三期学生食堂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认价的速度,于2013年在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停车场内收受聂×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在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丹荔园小区门口收受聂×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人纪×在担任中国民航大学基建处预算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工程预算结算、招投标、合同编制审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保证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丹荔园小区家中和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办公室内,于2011年至2014年间接收该公司总经济师李×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000元。上述4起事实,共计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纪×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在案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及其辩护人卢永强、冯建欣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证人郭×、张×、聂×、李×的证言,被告人纪×的供述,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主体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其涉案金额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法庭对纪×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辩护人关于纪×受贿金额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未随案移送的案款人民币五万四千元由扣押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