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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美国海赛公司、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国海赛公司,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海赛公司(HySciCorporation)。住所地,715ROUTE10EAST,RANDOLPH,NJ07869,USA。法定代表人:周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建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东侧。法定代表人:窦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国海赛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849号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国海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建明,被上诉人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茜,被上诉人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列举了公司解散的五大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理论上,根据产生原因不同,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非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的解散,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非自愿解散可分为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行政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有关法律而由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措施予以解散,如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是指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公司予以解散。无论自愿解散还是非自愿解散,在解散的后果上是相同的,都是引发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及最后的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1号裁决书,终止了美国海赛公司与天津市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而双方当事人又未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其后果是合资公司解散。本案中,合营企业应为自愿解散,已具备公司自行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至于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是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美国海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美国海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于2010年5月届满时,美国海赛公司发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但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拒绝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并持虚假的董事会决议骗取工商登记,单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不解散公司。2、在2014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1号裁决,裁决终止美国海赛公司与天津市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后,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既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解散工作,也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反而继续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至2019年。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确认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后没有召开过董事会。因此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完全由中方天津市奥华食品有限公司控制,上诉人美国海赛公司无法行使董事权利,美国海赛公司已无法解决公司的管理僵局。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其提起的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解散纠纷。被上诉人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就美国海赛公司和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作出裁决,上诉人再行起诉解散不应再予受理,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美国海赛公司与天津市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12年,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在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合营期限和延长合营期限的规定与上述合营合同相同。此外,章程中规定终止合营的条件以及合营期满进行清算的程序。之后,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经批准登记成立。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2013年6月28日,美国海赛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中止合营合同。2014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1号裁决书,终止《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此后,双方对于如何处理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后续事宜存在分歧,故美国海赛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均认可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合营期限已经届满。上述事实有《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章程》、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批准证书、仲裁裁决以及双方当时庭审陈述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司解散纠纷,当事人一方为美国企业,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美国海赛公司与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合营合同、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生效仲裁裁决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于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营期限届满的认可,可以认定美国海赛公司与天津奥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中外经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已自然解散,无需通过法律途径提起司法解散程序。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