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9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李邦建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佳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