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霞路东。法定代表人曾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安陆市碧涢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吴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