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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宋立辉,王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224号原告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元鑫阁1栋2404号。法定代表人颜建雄。担保人姜东兵。被告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117-12号。法定代表人杨兴海。被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创业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姚莉娟。被告宋立辉。被告王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宋立辉、王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宋立辉、王汉森的银行存款19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姜东兵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8001、28002、28003、28004、28005的五处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71××76号、71××75号、71××74号、71××73号)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晨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阜新旭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宋立辉、王汉森的银行存款19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姜东兵名下位于长沙市中山���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8001、28002、28003、28004、28005五处房产的权属(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71××76号、71××75号、71××74号、71××7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