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仁军与熊建锋、王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军与被执行人熊建锋、王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仁军于2016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1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