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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耿瑞与李兆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瑞,李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36号申请人耿瑞。被申请人李兆华。申请人耿瑞因与被申请人李兆华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案款22万元,申请人耿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兆华在本院的案款22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耿瑞、担保人尤荣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东,卫生局住宅楼4-201(现为梅园四区5#-4-201)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