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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民委员会与王秀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民委员会,王秀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9-2号原告(本诉被告)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堤村委会),组织代码:67807046-7。法定代表人蔡清堂,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王书海,系该村支书。被告(本诉原告)王秀亮,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堤村委会诉被告王秀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堤村委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堤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堤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堤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陈福利审判��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齐艳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鲍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