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0813号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月金。委托代理人:陆富、许晨晖。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梁。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于依法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小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