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宿州市光彩城C区28栋3-4号。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建筑物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故本案应由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清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长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