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腊扎克·力提甫与张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腊扎克·力提甫,张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069号原告:腊扎克·力提甫,男,维吾尔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张立成,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腊扎克·力提甫与被告张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腊扎克·力提甫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腊扎克·力提甫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腊扎克·力提甫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腊扎克·力提甫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祖 克 热审 判 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贝丽柯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玛 伊 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