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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西郊董集工贸发展基地。法定代表人韩宗新,经理。被告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董集乡政府驻地博新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冠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营市东营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合同中乙方即原告。原、被告协议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兰玉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