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林康、王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林康,王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5356号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9号汇鑫商务广场1幢2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卫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枫,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林康,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登丰路199号。被告:王婷婷,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灵济街348号。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林康、王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李林康、王婷婷归还原告代偿款113977.09元;2.要求对被告李林康所有的浙J×××××宝马轿车享有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於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康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被告王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李林康、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3分期借12070151-30291的《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工行同意被告以其申办的卡号为62×××24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其中购车透支额530000元,办理该笔贷款需支付手续费,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购车款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第一期为16284元,以后每期偿还16257元;每期透支款项应于透支之日的次月25日前偿还;如被告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工行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被告应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否则,工行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上述债务,以被告李林康所有的浙J×××××宝马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为被告李林康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李林康、王婷婷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原告向工行代偿被告李林康的相关欠款后其代位求偿权的实现,两被告愿提供反担保并对反担保范围内的各项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李林康以其所有的浙J×××××号车辆作为抵押物为该反担保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就抵押车辆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因被告未按约偿还工行的借款,于2015年8月-11月期间连续四个月未按时偿还,工行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李林康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代其偿还了工行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3977.09元,同时被告李林康所有的车辆在工行处的抵押权消灭。原告代偿后,两被告未归还相应款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康、王婷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13977.09元。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李林康所有的浙J×××××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3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胡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