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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2民初82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建设街179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燕。被告:王伟光,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星宇供热公司)诉被告王伟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秀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星宇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伟光所有的图们市星宇3号楼第1号门市由我公司供热,但被告至今未缴纳2010年度至2015年度取暖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图政发(2009)13号文件,经营性场所实行33元/㎡的收费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缴纳取暖费1.10022万元(66.68平方米×33元/平方米×5年)。被告王伟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被告所有的图们市星宇3号楼第1号门市由原告提供供热服务。现被告未支付2010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期间的供热费用1.10022万元(66.68平方米×33元/平方米×5年)。另查,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书一份、图们市人民政府文件(图政发(2009)13号)一份、限期缴费通知单一份、房屋登记簿一份。根据原告图们江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供热合同;2、被告是否应支付供热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图们市星宇3号楼第1号门市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供热合同。被告接受了该服务,作为用热方应承担按期支付供热费用的义务,现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费用1100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伟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