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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金玲与徐庆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玲,徐庆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220号原告赵金玲,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8901113969,汉族,农民,住敖汉古鲁板蒿乡山嘴村。被告徐庆东,男,27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山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诉被告徐庆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玲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