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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53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威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