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张海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张海东(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海东的资产已进入评估阶段,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