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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张海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张海东(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海东的资产已进入评估阶段,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