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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殷运福与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运福,唐文,王显碧,邓鹏,梁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2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运福,男,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新兴街。委托代理人:杜荣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汶倩,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北斗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碧,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北斗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涪滨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涪滨路。上述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清国,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运福因与被上诉人唐文、王显碧、邓鹏、梁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退还上诉人殷运福。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