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益梅与程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益梅,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4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益梅,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身份证号码:XXXX4521。被执行人程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身份证号码:XXXX7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40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将婚生儿子程嘉俊(2013)5月21日出生)交由邓益梅抚养,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程冲立即���婚生儿子程嘉俊(2013年5月21日出生)交由邓益梅抚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康吉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