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卫华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坦,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坦,男,198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上列申请执行人张坦因被执行人赵卫华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执行人赵卫华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赵卫华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任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