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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岳国棋与陈华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棋,陈华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岳国棋。被告:陈华法。原告岳国棋与被告陈华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国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国棋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间因挖泥土需要,聘用原告自带挖掘机进行挖掘泥土作业。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5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以给付,仅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欠据一张交原告保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58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被告陈华法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陈华法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华法于2013年11月间因挖泥土需要,聘用原告自带挖掘机进行挖掘泥土作业。2015年2月11日,经结算,被告陈华法共欠原告工资款25800元。被告陈华法向原告岳国棋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内容为:陈华法欠岳国棋贰万伍千捌,按单算2015.2.11。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58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华法雇佣原告岳国棋为其工作,理应依约及时给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岳国棋要求被告陈华法支付尚欠的工资款258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华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国棋工资款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华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超方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