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亮与XX民、夏燕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XX民,夏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XX民。被执行人夏燕琴。陈亮申请执行XX民、夏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335844元,执行费人民币4938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民、夏燕琴暂无法清除本案全部债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938元,但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