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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亮与XX民、夏燕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XX民,夏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XX民。被执行人夏燕琴。陈亮申请执行XX民、夏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335844元,执行费人民币4938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民、夏燕琴暂无法清除本案全部债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938元,但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