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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王伟,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委托代理人:王建仁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宋晓伟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李淑霞申请王伟、宋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伟宋晓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