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佰军与东莞市舞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佰军,东莞市舞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2136号原告付佰军,男,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公民身份号码:×××2517。委托代理人莫托,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舞龙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佰军诉被告东莞市舞龙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案涉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佰军负担。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