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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四通金融后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四通金融后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通金融后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元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东,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通金融后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3元,减半收取3521.50元,由原告济南百吉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