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云龙,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玉冰,黑龙江庆虹��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洪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通泉乡。2002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金韬,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0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6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娄治国,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2009年8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人雷云达,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志民,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云龙及其辩护人孙玉冰,被告人张洪伟,被告人金韬及其辩护人张忠正,被告人娄治国及其辩护人张希成,被告人雷云达,被告人赵志民及其辩护人张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云龙经营的配货站因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国军配货站、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存在生意竞争关系,为排挤竞争对手,被告人吴云龙欲打砸国军配货站从河北省霸州市向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送货的货车,为此吴云龙出资让娄治国购买定位跟踪器,并由娄治国在河北省霸州市通过用国军配货站向大庆发货的方式,将定位跟踪器夹藏在货物中,尔后娄治国、赵志民采用监视手段将获取的国军配货站发往大庆货物车辆始发时间、货车牌照等信息电话告知吴云龙。吴云龙在收到车辆信息及通过跟踪器掌握车辆运行轨迹后,纠集张洪伟、金韬、雷云达等人,并准备了消防斧、镐把、迷彩服、口罩等作案工具,先后3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路、吉林省境内对从国军配货站发往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的��输车辆进行打砸。吴云龙于2015年9月份3次向张洪伟银行卡内汇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1.2015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吴云龙收到被告人娄治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张洪伟及其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窜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路东方春园宾馆附近,张洪伟和三名男子中的一人使用消防斧、镐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解放牌新大威货车(黑BK14**)玻璃、倒车镜、大灯、车门及其后挂车(黑BU1**)轮胎等多处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的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8624元。2.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云龙收到娄治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张洪伟、金韬及宋林儒窜至大广高速吉林省松原至肇源段,吴云龙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货车逼住,张洪伟、金韬持械下车,张洪伟使用消防斧、镐把将王某某的豪沃牌货车(黑BF29**)车门、玻璃及后挂��(黑E25**挂)的轮胎等部位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842元。3.2015年9月中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吴云龙收到被告人娄治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张洪伟、金韬、雷云达窜至吉林省松原市拐脖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张洪伟、金韬、雷云达持械下车,张洪伟将被害人葛某某暂停此处的福田欧曼货车(吉G552**)车门、玻璃、车灯及其后挂车(黑E37**挂)的轮胎等部位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的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0125元。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金韬、雷云达、赵志民在大庆市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14时许,被告人娄治国在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田青口村被霸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多次纠集被告人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民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洪伟、金韬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吴云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打砸车辆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寻���滋事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云龙因为与国军货站产生矛盾而怀恨在心,意欲报复国军货站,并进而实施了纠集他人打砸为国军货站送货的大货车的行为。吴云龙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吴云龙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并已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吴云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洪伟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是其纠集的,其没有“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金韬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金韬系从犯,虽然二次到场但没有实施砸车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金韬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治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治国自愿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赵志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志民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云龙因经营的空车配货业务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国军配货站、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有限公��产生竞争关系,为排挤竞争对手,被告人吴云龙欲打砸国军配货站从河北省霸州市向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送货的货车。吴云龙出资让娄治国购买了定位跟踪器,并由娄治国在河北省霸州市通过用国军配货站向大庆发货的方式,将定位跟踪器夹藏在货物中。娄治国、赵志民采用监视手段获取国军配货站发往大庆货物车辆始发时间、货车牌照等信息并电话告知吴云龙。吴云龙在收到车辆信息及通过跟踪器掌握车辆运行轨迹后,纠集张洪伟、金韬、雷云达等人,准备了消防斧、镐把、迷彩服、口罩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路、吉林省境内对从国军配货站发往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打砸。吴云龙于2015年9月份三次向张洪伟银行卡内汇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1.2015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吴云龙收到被告人娄治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张洪伟及其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路东方春园宾馆附近,张洪伟和三名男子中的一人使用消防斧、镐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解放牌新大威货车(黑BK14**)玻璃、倒车镜、大灯、车门及其后挂车(黑BU1**)轮胎等多处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的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8624元。2.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云龙收到娄治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张洪伟、金韬及宋林儒来到大广高速吉林省松原至肇源段,吴云龙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货车逼住,张洪伟、金韬持械下车,张洪伟使用消防斧、镐把将王某某的豪沃牌货车(黑BF29**)车门、玻璃及后挂车(黑E25**挂)的轮胎等部位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842元。3.2015年9月中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吴云龙收到被告人娄���国、赵志民提供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张洪伟、金韬、雷云达来到吉林省松原市拐脖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张洪伟、金韬、雷云达持械下车,张洪伟将被害人葛某某暂停此处的福田欧曼货车(吉G552**)车门、玻璃、车灯及其后挂车(黑E37**挂)的轮胎等部位砸坏后逃跑。经鉴定,该货车的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0125元。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金韬、雷云达、赵志民在大庆市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14时许,被告人娄治国在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田青口村被霸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吴云龙、娄治国、赵志民的亲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才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才某某对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五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的归案情况。3.户籍信息,证实吴云龙、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的自然状况。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被扣押后已经返还相关人员。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洪伟有前科且系累犯;被告人金韬系累犯;被告人娄治国有前科。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吴云龙于2015年9月份三次向张洪伟银行卡内汇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7.修车票据,证实被害人支出的修车费用数额。8.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吴云龙、娄治国、赵志民的亲属代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才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撤回了对五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9.证人贾丽波证言,证实其系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云龙曾恶意举报其经营的公司,导致公司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后又打电话威胁给其公司送货的货车司机,不让他们给其公司送货,否则就劫车、砸车。2015年9月4日和9月9日有二台给其送货的货车被砸。10.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其车辆被砸坏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车辆的损坏情况,他们当时是为国军货站往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送货。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其所有的车辆被砸坏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车辆的损坏情况,其当时是为国军货站往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送货。12.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的一��其所有的车辆被砸坏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车辆的损坏情况,其当时是为国军货站往大庆市四海通中铁快运公司送货。13.被告人吴云龙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为河北霸州的“国军物流”中止与其合作而生怨恨,产生了打砸为国军物流送货的货车的想法,意图让货车司机不敢再为国军物流送货。其让娄治国和赵志民把为国军货站送货的大货车的车牌号、发车时间及时告知其后,于2015年9月份三次纠集张洪伟等人先后在大庆市万宝大市场、松原通往肇源的高速公路上、吉林高速的一个服务区对为国军货站往大庆送货的货车进行了打砸,砸车工具都是其准备的。14.被告人张洪伟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吴云龙认识。2015年9月初的一天,吴云龙告诉其有些往大庆送货的货车与他有过节,让其领人打砸那些送货的货车。其共参与了三次打砸货车的行动,第一次���大庆市的万峰大市场,第二次是在松原往肇源的高速上,第三次在吉林高速的一个服务区,每次其都亲自动手打砸货车了。金韬参与了二次,雷云达参与了一次,但他俩都没有动手砸车。吴云龙在2015年9月份分三次给了其6000元钱。15.被告人金韬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张洪伟的召集下参与三次打砸送货货车的时间、地点及过程,其中有二次打砸成功,一次没砸成。16.被告人娄治国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老娄货站打工,吴云龙是老娄货站的一个股东。因国军货站与其所在的货站产生竞争,吴云龙想打砸为国军货站送货的货车。吴云龙让其购买了定位跟踪器,其将跟踪器放在委托国军货站发送的货物内,从而掌握了货车的运行轨迹。另外其还将从国军货站发往大庆的货车的车牌、发车时间等信息告诉赵志民,由赵志民再告知吴云龙,吴云龙收到他们���信息及通过定位跟踪器掌握的行车轨迹再找人对货车进行打砸。17.被告人雷云达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张洪伟的召集下在一个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内砸了一台货车,其没动手,是张洪伟用斧头砸的。18.被告人赵志民供述与辩解,证实吴云龙因与国军货站产生矛盾要报复国军货站,其为吴云龙出了不少主意。一开始是吴云龙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堵截并处罚为国军货站送货的货车,货车的相关信息是娄治国与其提供的。后来,吴云龙说有关部门查车没用,想找人砸车,其同意吴云龙砸车并在娄治国把货车的车牌号码、发车时间等信息告诉其后及时告知了吴云龙,吴云龙一共砸了国军货站的三次车。19.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0591元。上述证据来源合��,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云龙因与其他同行业经营者产生矛盾,多次纠集张洪伟、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等人任意打砸他人正常营运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吴云龙、张洪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洪伟虽然参与了三次损毁他人财物的行动,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多次“纠集”他人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洪伟“多次”纠集他人损毁财物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吴云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金韬的辩护人关于吴云龙、金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吴云龙的辩护人关于吴云龙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洪伟关于其没有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的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金韬的辩护人关于金韬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金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娄治国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娄治国自愿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志民参与砸车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原始供述、同案吴云龙、娄治国供述等证据证实,故对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犯罪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志民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志民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云龙、张洪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韬、娄治国、雷云达、赵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云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云龙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洪伟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韬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韬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治国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娄治国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达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云达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志民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洪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金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被告人娄治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人雷云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被告人赵志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丹平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人民陪审员 李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