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应梅等申请执行诉李荣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字99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申请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弥渡县弥城镇,现下落不明。关于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22日,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利息1500元、案件受理费1420元,合计52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本人,经查实李某某系退休教师,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明街营业所开户,每月退休工资3242元,本院决定强制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退休工资每月3242元(从2014年11月份开始直到案件执结),每半年法院扣划一次案款,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方后,经申请方同意于2014年11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30日本案所有款项52920元已经全部扣划完毕,申请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已将款项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