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詹孝存与被告尤溪县西城镇秀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孝存,尤溪县西城镇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472号原告詹孝存,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尤溪县。被告尤溪县西城镇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尤溪县西城镇秀村。法定代表人林仕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孝存与被告尤溪县西城镇秀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孝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孝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詹孝存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鑫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人民陪审员 叶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尔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