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兴海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海,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405号原告张兴海,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阳,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海与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兴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