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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子兰申请宣告陈天友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子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18号申请人陈子兰,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子兰要求宣告陈天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子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陈天友系父女关系,陈天友自2009年身患癌症后经治疗无望失踪,经申请人多处打听,仍不知其下落,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查,陈天友,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复兴寺村花朝门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31220XXXX。户口本显示其与申请人陈子兰系父女关系,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显示申请人陈子兰于2009年3月报案要求寻找陈天友,复兴寺村村委会及虎溪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显示陈天友自2009年3月失踪后,至今了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陈天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陈天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宣告其死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天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