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7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