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宝全申请执行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全,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全,男。被执行人:赵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全与被执行人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赵鹏的收入,直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本案协助执行周期较长,需做程序性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