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1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锦天人民陪审员 吴进明人民陪审员 王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