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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1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锦天人民陪审员  吴进明人民陪审员  王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