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诉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张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张金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75号原告:祖拜代·阿不力子,女,维吾尔族,2006年7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男,维吾尔族,2009年10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邢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路131号。负责人:苏宏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金国,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张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拜代·阿不力子、祖丽皮喀尔·阿不力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592.93元。审 判 长 孙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佳 颖 来自: